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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绿色金融的主要组成部分应纳入政策性金融范畴

发布时间:2022-07-14      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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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如何推动“双碳”目标实现?

▲贾康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


采访、文|李慧  校对|吴政希

图|由受访者提供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贾康提出,绿色金融的发展应是“有效市场”加“有为、有限政府”的组合。

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金融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力量,在服务绿色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如何看待过去一年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对于落实“双碳”目标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经济金融风险应如何应对?绿色金融与碳金融、转型金融又如何共同发力,推动“双碳”目标实现?

本期《科技与金融》邀请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贾康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科技与金融》:

我国提出“双碳”目标以来,绿色金融发展热情被不断激发。您如何看待我国绿色金融的整体发展情况?

贾康:

绿色金融目前在我国已有一定的发展规模,呈方兴未艾之势,但在标准和制度机制等方面有待完善。此外,虽然绿色金融在整个金融领域的占比逐步提升,但实际上占比仍不够高,和我们的期待有一定距离。在发展的过程中,绿色金融不排除会出现一定的波动性,但总体的发展趋势是其功能作用不断强化、优化,这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


《科技与金融》:

您早前提出,绿色金融必须是以政策性金融为主体的金融形态。可否请您具体谈谈?

贾康:

我基本的研究思路是将主要的绿色金融组成部分从本质上纳入政策性金融范畴。因为发展绿色金融涉及的一个重要经济学术语是“外部性”,即在生产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对外界产生的“正的溢出效应”影响作用。

绿色低碳转型在实践中需要面对一个尖锐的问题—— 从直接效益视角看,企业难以从绿色低碳活动中获得自身利益,甚至需要做出一定的商业性牺牲,才能够实现低碳转型。

这产生了经济学中已形成规范化分析认识的“正外部性”,它是超越市场一般的微观成本效益分析眼界的,与“市场失灵”概念相联系,因此需要政府政策的引导、支持和鼓励。

因此,我认为绿色金融如果仅在商业性金融的轨道上运行,其发展空间明显地相对有限。因为商业性金融更多地关注在不考虑外部性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一基本规则,即将可用于融资支持的资金“锦上添花”式地匹配到直接经济效益更高的项目。

我建议将绿色金融的主要组成部分定位为政策性金融轨道,在原有商业性金融轨道上的绿色金融,可以继续在实践的过程中总结经验。中国要实现“双碳”目标,真正令绿色金融发展、壮大起来,一定要加入能从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政策因素。


《科技与金融》: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及《环境权益融资工具》。但到目前为止,对绿色债券、绿色环保产业等评估,国际、国内尚无正式统一的标准,您有什么建议?

贾康:

目前,绿色金融标准具有一定模糊性,具体体现在判断量值上。比如判断一种绿色金融产品的“绿色”程度有多高,目前尚无清晰明确的概念与标准,这需要我们在发展过程中,逐渐从粗到细,形成业界能接受、专业上尽可能高水平的量化标准。

常言道“好钢用在刀刃上”,我们不是单看这把刀,而是看这把刀最关键的部分。我认为在设定标准时不要过于看重企业概念,而应看重企业的项目,从认定绿色低碳项目入手,通过先行先试、辐射带动,将所得的经验推广到更多的企业,特别是大量中小企业。这将有利于金融精准、有效地推动绿色发展和绿色转型。


《科技与金融》:

目前中国绿色金融产品、绿色金融政策体系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还存在一些短板。您对建设多层次绿色金融体系有哪些建议?

贾康:

我认为需要将建设多层次的绿色金融体系理解为绿色金融概念之下的系统工程。通过这一系统工程的建设,为社会上不同类型的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我建议通过政策性金融工具,积极发展以财政资金为后盾的财政贴息、政策性信用担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以及产业引导基金等的融资支持机制,有效助力绿色发展。

例如,政府以财政贴息的形式,自上而下助力绿色低碳项目获得相关融资,形成“四两拨千斤”的乘数放大效应。假设要为一个绿色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常规商业性金融机构要求10%的利息回报,而这个项目本身虽在未来可以产生一定的现金流,但在利率承受测试中发现企业只能承受5%的利息。那么通过政府财政贴息,以5%的数量激活项目,便产生其倒数即20倍的、相当于100%规模的资金注入,来完成对项目的支持,实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又如通过PPP模式,在绿色低碳发展相关的建设项目中,可以运用一部分政府资金以拉动更大量社会资本。因为PPP属于政府、企业和专业机构“1+1+1”的合作伙伴模式,这种相对优势的组合可令项目绩效实现“1+1+1>3”的提升。

这种模式是以政府少花钱多办事的方式,让非政府主体的社会资本方承担主要的投融资任务,而且不仅能实现融资的乘数放大效应,还可带来管理模式创新的综合绩效提升,值得酌情采纳。


《科技与金融》:

怎么看待在实现“双碳”战略目标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经济金融风险?

贾康:

如何区别对待政策性融资,使其达到内在逻辑所要求的超越微观成本效益眼界,扩大公共利益最大化,令绿色低碳得到政策有效的支持,我认为这一问题具有其复杂性和挑战性,不可忽视。

我建议,对于政府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对象,需要区别对待,不可能千篇一律地划出一条线。

政府与专业机构、企业的合作,需要就具体项目、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一旦政策没有合理的“区别对待”,很可能背离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时,“区别对待”的客观必要性,带来了管理上的特定挑战,比如在政府贴息或PPP的实施过程中,若出现“拉关系”和设租寻租的情况,就会演变成不正之风,导致我们都深恶痛绝的腐败、以权谋私等情况的出现。

因此,绿色金融看似有很好的导向性,但在实际运行中,其中存在的技术性原因很容易导致绿色金融难以发展成大气候。甚至如果在政策引导中不能够杜绝上述“拉关系”设租寻租的问题,就很容易出现乌烟瘴气、难以为继的情况。


《科技与金融》:

经过近十年的探索,中国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了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全国碳市场启动之后,还需哪些与碳交易相匹配的体系建设?

贾康:

目前碳交易主要聚焦于电力、煤炭等基础能源行业,这是因为碳交易是更多地用类似市场的方式解决面对“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的兴利除弊问题。

碳交易市场是政府通过控制能耗企业的碳排放而人为制造的市场。通常情况下,政府确定一个碳排放总额,并根据一定规则将碳排放配额分配至企业。如果企业的排放高于配额,需要到市场上购买配额。与此同时,部分企业通过采用节能减排技术,使碳排放低于其获得的配额,则可以通过碳交易市场出售多余配额。

随着碳市场的拓展,碳配额需要一套指标体系和客观的保障条件,这非常关键。对于如何制定合理的碳配额,我认为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通过少数行业的实践并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开:若在实践中遇到挑战性问题,则在深入分析问题的导向之下,进一步探索和给出政策上可操作的指导。这也一定会涉及大量针对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特定生产经营流程的专业技术性问题。随着经验不断积累,技术性细节逐步完善,将能够将碳配额逐步推向更多的行业,扩大碳市场的覆盖范围。


《科技与金融》:

目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处于加快建设、培育完善的阶段,对于如何实现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接轨,您有何思考和建议?

贾康:

中国人均碳排放量排在第47位,远低于美国的第14位。除此之外,美国累计的排放量超过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自1850年以来,美国累计碳排放量几乎是中国的两倍。如今,中国明确“双碳”目标,这是一个非常必要的战略部署,是顺应人类文明主潮流、强调“可持续发展”新阶段的与时俱进。

因此在与国际接轨上,我建议第一点是应加强与外界沟通,解疑释惑,说明中国在现阶段中碳排放比较高的客观因素。第二点,通过政策协调,进一步建立国际上的共识。

例如在现有的绿色标准的基础上,中国继续着力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顶层设计。因为在全球化过程中,中美两国共享同一个产业链,但自2018年以后,面对中美贸易摩擦,我们需要处理好这种“和而不同、斗而不破”的竞争,决不认同脱钩与零和博弈思维。在共享经济时代背景下,我认为绿色低碳是最有可能成为中国进一步与世界对接,包括与美国的发展对接,在全球化潮流中处理复杂和挑战性问题的重要切入点。

在各国都认同绿色低碳理念并达到基本共识的前提下,可将各自的碳市场对接国际市场。这样,经过理念沟通、政策接通和资金融通,国际碳市场的形成便有希望水到渠成。


《科技与金融》:

展望未来,中国绿色金融、碳金融或者转型金融的发展将呈现怎么样的格局或趋势?

贾康:

我希望其能够越来越成气候,但在发展的过程中,无论是绿色金融、碳金融还是转型金融都不排除会出现波动,这符合波浪式发展的规律。

我们在经济学研究中特别强调“守正出奇”,就是在承担一定风险的情况下,守住市场经济基本规律里的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之正,进而出“政府更好发挥作用”之奇。

因此,无论是绿色低碳发展,还是绿色金融发展,都应该是“有效市场”加“有为、有限政府”的组合。在发展的初期,如何做到守正出奇,就更要注重探索和不断总结经验,在不同的场景、对象等约束条件之下,尽可能形成高水平的定制化解决方案。

这意味着政府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通过自身高水平的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寻求出奇制胜之道。我认为绿色金融在对接政策性金融的过程中,注意控制风险、兴利除弊,有望令中国的绿色低碳发展继续保持着超常规特征,缩小与发达经济体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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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于《科技与金融》杂志

2022年6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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