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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杨涛:理性迎接金融科技时代的机遇与挑战

发布时间:2019-06-27      作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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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金融科技已经成为金融发展中的新一代“热词”。但由于缺乏理论共识、监管底线与基础要素,互联网金融在后续的发展中出现严重问题。究其根源,是在没有完备的研究框架支撑、顶层规划设计、创新与安全标准、监管与政策约束和金融生态环境保障的前提下,各界就开始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大干快上”,结果必然会出现大量“豆腐渣项目”,给国家金融稳定带来巨大危害,也给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带来巨大损害。

 


 

当前,金融科技已经成为金融发展中的新一代“热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业界、学界、媒体与公众,都对金融科技表现出极大热情。比较而言,这与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的2013年有相似之处。但由于缺乏理论共识、监管底线与基础要素,互联网金融在后续的发展中出现严重问题。即便是十部委于2015年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规范发展,其中定义的许多业态或产品,到如今或与新监管思路逐渐相悖,或在市场运作中难以为继。究其根源,是在没有完备的研究框架支撑、顶层规划设计、创新与安全标准、监管与政策约束和金融生态环境保障的前提下,各界就开始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大干快上”,结果必然会出现大量“豆腐渣项目”,给国家金融稳定带来巨大危害,也给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带来巨大损害。

 

我们认为,目前是金融科技发展的窗口期,既要避免重蹈互联网金融的覆辙,又要抓住重大历史发展机遇。

 

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在2016年的定义,金融科技(FinTech)是指新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产生重大影响。金融科技强调将技术作为服务金融产业发展的手段,在具体应用和发展过程中,仍需遵循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后来,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BCBS)进一步从技术影响金融业务的角度,把金融科技活动分为:支付结算、存贷款与资本筹集、投资管理、市场设施等。前三类业务具有较明显的金融属性,一般纳入金融监管;第四类体现出技术属性,通常被界定为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服务。综合看,金融科技创新的供给侧驱动因素,是不断演进的新技术和不断变化的金融监管,需求侧影响因素则是不断变化的企业需求与消费者偏好。

 

据此,理解金融科技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应该从行业主体、业务功能两方面入手,分别探讨不同要素的金融和技术特征,进而明确其风险及监管应对。

 

一方面,从提供金融科技服务的行业主体来看,可包括:

 

1)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大规模应用新技术并尝试金融科技输出;

 

2)互联网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在金融业务与科技输出方面合理布局;

 

3)新一代技术企业,通常提供技术支持与外包,主要服务客户为金融机构或类金融组织,以及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

 

4)互联网金融、类金融组织,在业务活动中具有较突出的新技术应用能力。

 

另一方面,从技术与金融相结合的业务场景来看,需关注:

 

1)底层重大技术,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技术(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分布式技术(云计算、区块链)、安全技术(密码技术、量子技术、生物识别技术),还有一些尚在发展的前沿技术,如边缘计算、数字孪生、脑机结合、增强现实等,以及有向无环图(DAG)、哈希图(Hashgraph)等下一代分布式技术,都需从基础研发、金融应用层面予以高度重视。

 

2)典型的金融需求场景,如:金融安全与金融监管、支付结算、融资产品与服务、智能营销与服务优化、身份认证与风控、保险服务、智能投顾与财富管理、信用服务等,也可能向城市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进一步拓展。

 

发展金融科技,必须处理好创新与安全的平衡。首先,必须把握金融科技创新的历史“窗口期”。一方面,未来全球金融竞争将更多体现为金融科技要素竞争。当前新技术在各国金融创新中的应用逐渐深化,主流金融机构普遍运用科技手段全面改造业务流程和组织架构,众多新兴机构加入原有金融服务产业链。各国政府与监管部门高度重视金融科技的冲击与影响,在加强风险防范与安全约束同时,通常对前沿领域创新探索给予适度空间。另一方面,金融科技是解决现有金融发展“短板”的重要抓手。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已进入转型期,依托新技术支持,原有金融服务的问题更易得到缓解,促使金融更加“脱虚向实”,从而实现金融体系的高质量发展。总体上看,推动金融科技发展,应是新形势下金融强国战略的核心内容。

 

其次,以推动安全创新、规范创新作为金融科技的“生命线”。促进金融科技创新,需避免粗放式扩张和泡沫积累,处理好创新与安全的边界,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防范非系统性风险的积累,明确金融科技创新的底线与负面清单。一是从宏观层面看,金融科技活动确实给金融体系带来更多复杂影响,也强化了某些金融要素的“脆弱性”,尤其对跨部门、跨行业、跨时空、跨产品的交叉风险,需要高度重视并深入研究。二是从微观层面看,既要关注新技术引入后,原有金融机构、产品的风险特征是否有变化,也要探讨新技术自身的风险,以及在互联网、大数据环境下的新型金融风险。三是坚决摒除和严惩各类打着金融科技旗号、实际上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劣币”,如非法集资和传销等。

 

最后,地方发展金融科技不能“一哄而上”。进入2018年,许多地方出现了又一轮金融科技发展热潮,诸如全球或国内金融科技创新中心、金融科技产业园、区块链创新中心等概念纷纷被提出,各类金融科技、区块链促进政策也逐渐出台。这些现象在互联网金融的热潮中似曾相识,有些地方缺乏对金融科技、区块链等的深入理解,也没有能力甄别企业与项目的“良币”,更缺乏发展金融科技的基础条件。因此,为了防止地方政府成为新一轮泡沫与乱象的助推因素,需要从国家层面有所设计和统筹。事实上,考虑到技术、金融、基础设施、教育、公共服务等因素,只有北京、上海、深圳等少数核心城市才具有综合发展金融科技的能力,多数城市只适合在某一方面发挥比较优势、进行局部探索。

 

在此背景下,本专题策划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能够有助于监管者、学界、业界更加系统地认识金融科技变革的深刻冲击,并深刻反思互联网金融时代的问题与矛盾,从而真正促使金融科技创新助力于国家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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