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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云峰:正在崛起的聚合信贷模式:打破科技赋能的边界

发布时间:2019-08-14      作者:董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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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一边是海水,一边是火焰。近年来在政策号召下,普惠金融成为了银行圈的“政治正确”。许多商业银行都设立了普惠金融事业部,在普惠信贷方面集体发力,甚至出现了大小银行“抢客户”的情况。在某些地区,国有大行普惠贷款的迅速增长,已经对中小银行带来了一定挤压。与此同时,以网商银行、微众银行为代表的新金融机构迅猛生长,凭借流量优势实现快速下沉。可以说,广大银行和非银机构在普惠信贷方面已经将主观能动性发挥到了极致,使得小微信贷增速喜人。

 


 

    然而,小微信贷覆盖率数据却不尽人意。银保监会最新数据显示,目前2800万小微企业中仅有25%获得了贷款,6500万个体工商户的贷款覆盖率不过16%。除此之外,中国开发性金融促进会普惠金融工作委员会指导小组组长刘克崮曾披露数据显示,中国还有5000万左右没有公司、个体工商户牌照的自雇自营人士,融资需求没有被充分满足。

 

    为什么供给方好像已经出现拥挤,而需求方覆盖率仍然不足呢?在简单粗暴模式发挥到极致的情况下,在政策要求和商业规律的矛盾下,普惠信贷如何精细突围成为重要命题。

 

“集体盲人摸象”

 

    在我国,普惠信贷的现状可以用“集体盲人摸象”来比喻。各类机构争相入场,但客群需求、客群画像却不清晰,甚至什么是小微,都有无数个说法。一个结果是,从客群角度说,国有大行、中小银行、互联网银行、新金融机构谈的“普惠信贷”其实根本不是同一件事。

 

    国家金融与发展研究室近期发布了《普惠信贷聚合模式研究报告》(简称《报告》),对普惠信贷市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报告》认为,不同类型信贷供给机构因其业务属性、治理模式不同,其服务的目标人群各有差异。各类机构基于金融的商业逻辑,在自己能力范围内服务力所能及的客群。所以,银行、互金、小贷、消金好像在一起谈普惠信贷,其实是在鸡同鸭讲,各自说各自客群的普惠信贷。

 

    商业银行的小微信贷口径,往往在500万至1000万级别,主要覆盖最优质的中小微企业,或者说银行目前都拥挤在小微人群的极少数顶端客群。具体来说,因为单笔贷款金额大,国有大行普惠信贷金额增速虽然不小,但覆盖率并没有显著提升;中小银行覆盖的是比大行客群稍差的优质小微客群,所以大行只要稍微客群下沉,由于贷款利率更低,中小银行的市场就会受到冲击。

 

    互联网企业主导的新金融机构则主营小额、短期的消费型贷款,由于采用纯线上服务模式,并且主要依赖互联网行为、消费和支付信息进行风控,因而往往难于满足额度相对较大、期限更长的用款需求。

 

    传统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服务于当地小微企业群体,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为中低收入人群或家庭提供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短期贷款服务,但两者均受杠杆约束较大,供给能力有限。

 

    至于P2P,定位于为次优级以下人群的短期用款需求提供融资方案,一般定价中高、额度偏小。

 

    其结果是,在信贷领域出现了一个结构性的空白市场,处于市场中间层,对应的是最广大的普惠金融群体(如图1)。

 

    《报告》认为,金融机构当前服务小微等下沉人群动力不足,是因为自身能力不够全面,普遍存在短板。而传统模式下单一机构独自完成信贷的所有流程,由于能力短板只能望洋兴叹。无论哪种机构,一旦跳出自身能力范围,继续下沉陌生的长尾客户,就会出现可持续性的问题,就是监管口中的“运动式、政策性、慈善性的普惠金融”。

 

    央行、银保监会近期首次发布中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白皮书《中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报告(2018)》指出,小微信贷可持续性不足。早在此之前,不少银行人士在各种场合提出,普惠金融缺乏商业模式。普惠金融要持续健康发展,覆盖更多下沉人群,从客群角度出发,探索可持续商业模式创新非常重要。

 

“将环节开放,将能力聚合”

 

    整体上,普惠金融人群信贷需求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导致传统的金融服务模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灵。要扩大客户群体覆盖面和服务供给量,还是会面临单一机构服务短板的问题,所以机构之间必须合作。

 

    近期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李均峰主任在陆家嘴论坛上提出,要“建立一种开放系统,让大银行、小银行、政策银行和商业银行,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在《报告》里总结了市场上各种企业的普惠信贷业务实践,提出“普惠信贷聚合模式”(简称“聚合模式”)。聚合模式,是指依托金融科技搭建开放平台,将在获客、数据、风控、增信、资金等业务节点中各有所长的机构连接起来,形成有机生态体系的普惠信贷业务模式。用商业逻辑解释,聚合模式是从客群角度出发,搭建比科技赋能、开放银行等概念更加庞大、多样化的普惠信贷供给生态。在聚合模式下,一方面,通过线上线下多元化服务模式覆盖更多更下沉的客群;另一方面,通过每个业务环节上的多个合作机构之间竞争,市场机制推动效率提升、单位成本降低,理论上能够实现普惠信贷的可持续商业模式。

 

    普惠信贷聚合模式的价值就是将优势资源整合,重塑信贷服务的供给方式:将结构复杂的信贷业务链条拆解,引入在各个细分环节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机构,通过专业化分工弥补业务短板,发挥公倍数效应,促使整个供给体系能够以商业可持续的方式向长尾人群提供产品设计合理、价格可承担的普惠信贷服务,真正意义上化解小微、三农人群的融资难题。在聚合过程中,平台自身及合作伙伴、供需双方都获得了价值,凸显了商业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兼容。

 

打破科技赋能的边界

 

    普惠信贷领域的合作并不鲜见,但多数都是在某一个环节进行一对一的合作。

 

    早在2007年,阿里小贷与建行、工行展开合作,前者提供阿里巴巴电商平台的商家信息(事实上是充当获客节点和风控节点的数据来源),而银行则作为资金来源向这些商户提供贷款。

 

    2015年,微众银行推出微粒贷,开创了互联网联合贷款的先河,并发展成为一股重要的潮流,被称为科技赋能模式。在科技赋能模式之下,互联网平台向传统金融机构提供流量和技术支持,帮助后者实现既有业务的线上化、智能化、数据化,提高运营效率,降低人工成本,同时改善用户体验。

 

    来自网商银行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621日,该行已联合400多家金融机构服务了1700万小微经营者,3年时间翻了10倍;累计发放的贷款超过3万亿。据微众银行财报,截至2018年末,该行管理贷款余额超过3000亿元,表内各项贷款余额1198亿元,比年初增长151%。微众银行旗下明星产品微粒贷的放款量,早就达到了万亿量级。

 

    然而,互联网企业所能输出的能力存在明显的边界,其优势仅存在于线上。一方面,纯线上经营难以覆盖大量存在于线下、互联网能力薄弱的长尾人群;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的风控模式相对适用于开展小额、短期、消费性贷款业务,但在中大额、中长期贷款的信贷风险甄别上能够发挥的作用有限,限制其对小微企业、农户等群体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的服务能力。

 

    与科技赋能模式相比,通过“将环节开放,将能力聚合”,聚合模式可以广泛地联合不同领域中的优势企业,依托金融科技搭建统一平台,协同完成借贷服务全流程。

 

    《报告》以聚合模式代表企业平安普惠的场景化获客策略为例。通过联结银联商务等小微生产经营生态链中包括支付、交易、财税结算、金融服务在内的诸类场景服务商,平安普惠架设层次丰富的获客通道,捕捉小微人群的即时资金需求。在线上,平安普惠借助客户APP和远程服务团队为有小额、短期资金需求的借款人提供全线上服务;在线下,则通过地面服务团队向有较大额、中长期资金需求或数字技术应用能力薄弱的人群提供顾问式服务,弥补了传统模式或互联网模式单一服务形式覆盖不充分或不均的局限。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平安普惠已累计为超过1000万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为主的普惠金融人群提供借款服务。

 

    可以说,科技赋能模式是聚合思维下的一种萌芽形态,而聚合模式是科技赋能模式的升级,由单点聚合发展到多点聚合,更进一步解决了普惠金融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

 

聚合的三大原则

 

    作为一种创新的普惠信贷模式,聚合模式亦面临一些挑战。在以往的普惠信贷领域,机构之间的合作,通常仅限于获客、风控、增信和资金等四大节点中的部分节点,合作复杂性不会太高。在聚合模式之下,上述四大节点全部采用环节开放、能力聚合的方式。这对聚合者的综合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或许会成为少数头部机构的主要发力点。因为这不仅仅涉及普通战略合作中的准入问题,更要求主导聚合的实体能够搭建联结多方机构的平台架构,并具备“一呼百应”的核心能力。为了在诸多机构间主导聚合的形成,核心机构要具备对机构、人员、数据和信息优秀的管理能力。

 

    一旦发生信用风险损失,聚合模式中的各个机构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还存在“联合借贷”和“助贷”等多种不同的聚合模式,法律关系和风险承担各不相同,也容易造成纠纷,从而给金融机构带来法律风险,或对金融消费者权益造成伤害。

 

    平安普惠副总经理倪荣庆在2019普惠金融高峰论坛的圆桌讨论中提出,聚合平台上众多机构的合作必须基于三个原则:

 

    首先必须基于持牌经营的原则。普惠金融虽然有社会责任的属性,但本质上还是金融业务,在现有金融监管体系里每个业务环节如征信、增信、资金都受到许可经营的约束,持牌经营是商业可持续的底线。

 

    第二个原则是责任清晰、风险独立。在法规框架内,合作双方必须通过商业条款将各自职责约定清晰,并依此在业务流程中进行分工,做相应的控制。各合作方独立承担职责相对应的风险,这也是近两年监管反复强调的。

 

    第三个原则是市场化竞争原则。聚合模式商业逻辑的核心是合作中的竞争,在各个环节应该有充分的市场竞争,市场机制才能发挥作用,最终提升整个平台的运作效率,单位成本逐步降低。

 

    基于三大原则,聚合平台上各参与方一方面通过优势互补共同拓展了业务的范围、共同去服务原本服务不到或服务不充分的客户;另一方面,通过合作各参与方的核心能力的进一步强化,从而实现参与方自身的能力与平台整体能力双升的良性循环。

 

全新的监管命题

 

    从监管视角来看,聚合模式无法简单纳入到现行的以机构为主体的审慎监管框架中。与一般的机构监管不同的是,在聚合模式中,信贷业务并不是由一家机构完成,而是集合了众多的参与主体,在不同节点上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对某一类持牌机构的监管,难以对整个业务链条形成完全的覆盖。这对监管是一个新的课题。

 

    事实上,如果仔细分析聚合模式各个节点,资产方提供了真实的场景,资金方是一种开放银行的姿态,金融科技公司起到了科技赋能的作用,融资担保等增信机构则缓释了风险,这一切既在监管鼓励的范畴之内,也契合上述机构的发展定位。

 

    对监管者而言,在很长时间内都将面对以聚合模式为代表的新型信贷与传统信贷并存的局面。如何平衡好稳定与创新的关系,如何在传统信贷与互联网信贷之间实现监管公平,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命题。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在《报告》中指出,在长期内,金融产业的分工与合作更趋细化和深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对聚合信贷这类创新,监管部门应该平衡好稳定与创新的关系,建立、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同时强化自身监管能力,尤其是加快监管科技建设。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还建议,一方面需要充分认识信贷模式创新对普惠金融发展的积极意义,给予其一定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创新而放松对基本监管规则的要求,造成监管套利空间和市场不公平。

 

 

本文刊登于《科技与金融》20198月刊,如需转载请与编辑部联系。

转载时请注明文章来源“科技与金融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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